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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的意见
(琼府〔2010〕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转变房地产发展方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从建设国际旅游岛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要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市、县要建立简捷高效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加快普通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标准利率的1.1倍。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统一开发个人住房信息(含住房保障)系统,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快该系统建设,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四)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严格审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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