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责任考核,明确责任主体。省政府将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列入政府重要的工作日程,加强对各市、县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资金、土地、税费等支持政策,抓紧项目开工建设,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确保完成任务。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价市、县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的主要依据。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和整改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土地储备量大,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开竣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土地购买资格,限制其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加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布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格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实行网上签约。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房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查处和曝光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直至取消经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组织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投诉多、不守信用的企业应重点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十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和分析。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发布各市、县商品房屋分类销售信息,引导合理消费,稳定市场预期。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全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