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收财政部门从人民银行金库划转的社会保险费、调剂资金、滞纳金;
(二)上解、接收社会保险省级调剂金收入;
(三)划拨办理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资金,接收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到期兑付资金利息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四)接收职工异动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社会保队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六)接收财政补帖收入;
(七)接收其它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收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暂存社会保险支付周转金;
(三)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及职工异动而转出的社会保险金;
(五)支付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入库,拨付的具体程序:
(一)国有商业银行应于当日或次日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包括现金缴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划入当地人民银行金库。
(二)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将已入库的中华人民共各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与单位和个人缴费资料一并移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汇总情况(包括分险种、分级次缴费小计数额)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办理好资料传递的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通用缴款书第五联和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情况,登记社会保险费收入及职工个人帐户。
(三)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缴入人民银行金库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省级调剂金收入)全部划转到同级社会保险财政专,月底原则上不留额。财政部门将人民银行金库划入财政部门将人民银行金库划入财政专户的凭证的复印后,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办理资金划手续。定期存单和国家债券由财下部门负责保管,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定期通报资金数和利息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