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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地下管线的敷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

  (三)建立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四)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线事故的发生。

  (六)凡是涉及所属地下管线的施工项目,要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

  (七)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

  (八)实行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地下管线普查,随时掌握管线情况并做好预防。每年年初将普查数据及更新后的信息数据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上报。

  (九)建立地下管线安全档案制度。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审批管理程序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制度。

  (一)不得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工程规划设计前,应向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取得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信息资料。尚无地下管线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现状进行测绘。

  (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的地下管线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地下管线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五)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信息资料,因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信息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委托测量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同步编制竣工图,连同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信息及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确保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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