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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8.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9.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对于不能自行确定的,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经审查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进行审查。拟发布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拟公开前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10.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在每年年底综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如实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并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本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认真编制本机关本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1.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开的内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照《条例》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机构设置、职能职责、领导分工、办公电话等相关情况;本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程序、处罚标准及处罚依据;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国土、房产及建筑工程交易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部门承诺、投诉部门及电话、受理违诺违纪投诉及处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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