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五种主要公开形式外,还要利用新闻媒体、召开听证会和评议会、设置公开栏、开通咨询热线,编发宣传单和便民卡等方式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17.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各级各部门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实行下列程序:首先,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政务公开目录,明确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第二,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进行审查,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公开。第三,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要按照协调发布制度与其它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公开。第四,对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根据公开内容的性质和公开范围、对象等,选择恰当的公开方式,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同时,要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开的内容进行及时更新。
18.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各级各部门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实行下列程序:一是受理审查。在受理窗口或网上受理通道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
《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二是呈批交办。根据申请内容和领导批示,由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通过召开协调会进行交办。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三是起草答复文书并征求意见。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书面答复意见和相关信息资料起草答复文书,并根据
《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交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或征求意见。四是行文答复。将征求意见后的答复文书呈有关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后,行文答复申请人。答复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