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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 “富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是开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千方百计筹措和落实政府补助资金,解决好困难群体缴费问题。要处理好把好事办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关系,搞好政策宣传,细化工作方案,及时处置不稳定因素,切实把富民工程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握政策,积极稳妥推进。要按照 《吉林省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把握 “五七家属工”参保政策,不得随意调整。为便于参保人数的宏观控制,省政府依据1994年底各地各类企业从业人员总量,确定各地参保人数上限,各地不得突破。各级政府在办法试行期间,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为完善制度设计,正式全面推进做好准备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抓落实。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人社部门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抓好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2“五七家属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
  3“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还款协议书 (样本)

  附件1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个人社会保障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原工作单位

 

隶属关系:(省、市、县)属

本人

意见

申请自2011年11月1日按“五七家属工”参保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或

企业主管

部门意见

按本人缴费标准的20%,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注

册证明

申请人所在企业经工商注册登记或经计划部门批准设立。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参保证明

经认定,申请人及所在企业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

门备案

已对申请参保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况进行备案。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

门意见

同意申请人原所在企业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人社部门

审批意见

经认定,申请人符合“五七家属工”参保政策规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从    年   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缴费核定

和基本养

老金计发

根据本人申请,依据政策规定核定:本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     元,基本养老金为     元/月。

 

                     

                      (社会保险局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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