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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各设区市、县(区、市)、乡(镇)应按照乡镇船舶(即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切实抓好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管理人员及经费的落实工作。县级政府应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三无”船舶予以取缔和处理。乡镇政府应建立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乡镇船舶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严格遵守水上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二、强化水上安全生产有效监管

  (四)落实“一岗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对有关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能,制定、落实水上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督促、指导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强化行业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的职责,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水上安全生产技术条件资质审查和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行业市场准入与水运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督促港航企业、船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涉海企业单位落实水工建设项目安全配套“三同时”要求,推进水上安全生产符合“低碳”和环保要求。

  (六)加强依法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管,坚持关口前移,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许可审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行为,从严监督船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就业准入和船舶等设施市场准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各有关部门还要以相互关联的职能为切入点,建立并完善联合执法联动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三、强化水上安全生产应急保障

  (七)加强海上应急救援。要充分发挥各级海上搜救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探索建立健全搜救经费保障机制、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海上搜救中心具体组织协调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海上搜救工作机制。各搜救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搜救应急预案,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的原则,共同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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