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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乡镇卫生院按规定程序报县(市、区)卫生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后,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乡镇卫生院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参考范本见附件);

  (4)广泛征询意见。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本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3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一)乡镇卫生院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职责任务,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要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对乡镇卫生院现有人员,要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如果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如果高等级岗位暂时无相应资格人员竞聘,其数额可暂时用于较低等级岗位人员聘用。对少数超比例严重的单位,为避免现有人员结构的不合理影响未来人才成长和引进,可采取“退二进一”或“退三进一”的办法进行调整,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乡镇卫生院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单位现有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增加聘用数量。

  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完成后,对空缺的岗位,除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外,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实行公开招聘办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四)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见桂人发〔2009〕74号文),经县卫生局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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