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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处理制度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处理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处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处理制度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四、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均可以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五、制定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告知建议人;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在60日内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六、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制定机关应当在15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有权直接审查处理,并在60日内审查处理完毕,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建议人。
  七、对需要改正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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