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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四、着力强化城市更新对转变发展方式的促进作用

  (十二)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在每个城市更新单元中,确保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15%的面积,用于建设道路、学校、医院、公交场站、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设施。相关设施的立项优先安排,并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建设。

  (十三)实行差异化的产业用地政策。鼓励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标准,研发用地地价按照工业和办公地价标准的平均值测算,现代物流用地地价按照工业和商业地价标准的平均值测算。

  (十四)落实创新型产业用房。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8号),制定产业类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政策。通过出售或出租方式,为创新型产业提供空间保障。

  (十五)配建保障性住房。出台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区域、改造类型及用地性质等因素,在建成后包含住宅的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拓宽保障性住房供给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人群及人才群体的居住需求。

  (十六)推进低碳更新和绿色更新。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高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水平,加强建筑外观设计审查,确保城市更新项目建成后与城市景观和谐统一。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规划立体绿化和社区绿道。注重建筑的节能设计及节能材料应用,突出节能环保。

  (十七)切实保障公共安全。

  确保实施完成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消除片区安全隐患。对位于危险边坡地、规划滞洪区等严重自然灾害隐患区域内的建筑,在具备更新条件时结合城市更新进行清退。抓好城市更新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工程和防治设施建设,保障市民生产生活安全。

  五、建立健全高效推进城市更新的工作机制

  (十八)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

  完善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组成,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及时对全市城市更新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进一步明确城市更新工作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和规范相关工作体制,提高工作效率。

  (十九)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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