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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技防工程备案表;
  (二)使用单位所处区域位置示意图;
  (三)技防工程布局图;
  (四)技防工程检验合格报告。
  第二十条 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市技防办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技防工程备案回执单。
  第二十一条 市技防办对备案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使用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控制知密人员范围,对知密人员进行登记,存档备查,并加强对知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制定安全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
  宾馆客房、商场试衣间、更衣室、浴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部位以及机关内部办公室,不得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涉及公民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禁泄露或违规使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技防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等制度;
  (三)建立值班监视、资料管理、图像信息使用登记等制度;
  (四)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不得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及其它记录资料;
  (五)不得无故中断技防系统正常运行;
  (六)不得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用途、位置和范围;
  (七)妥善留存图像信息资料及其它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图像信息资料及其它记录资料。
  使用单位委托其它单位运营、维护、管理技防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技防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散发、非法播放技防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资料;
  (二)故意隐匿、毁弃技防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图像信息资料;
  (三)盗窃、损毁技防系统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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