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第4号)
现公布《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8月9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年八月九日
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工程实验室 (以下简称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实验室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强化对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主要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行为。
第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重大工程建设等需要,开展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和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
第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成为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第六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是:
(一)坚持产业需求导向,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坚持高水平、专业化,突出专业特色、技术研发优势,强化高素质人才队伍支撑;
(三)坚持创新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已有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