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产学研各方优势和积极性,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审批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或国家工程实验室。
第八条 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省属大企业集团,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有关情况;
(二)组织做好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
(三)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四)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省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落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拟申请省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相关要求,编写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