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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省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省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
  (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
  (三)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
  (四)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
  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工程实验室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实验室,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通报,并由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省工程实验室,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和目标后,应及时编制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四),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批复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实施。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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