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第5号)
现公布《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8月9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年8月9日
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行为。
第四条 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 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