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二)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鼓励申报的省工程中心原则上采用公司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或其他合理有效的组织形式;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鼓励由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省工程中心。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重点科研院所、企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省工程中心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正式命名。
评审重点包括省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方向、任务、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机制等。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情况,对命名的省工程中心提出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能力建设省补助资金的省工程中心,应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设计或者咨询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并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综合考虑相关部门和州(市)政府的意见,按程序提交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审批委员会审议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省工程中心对省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格按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科技部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与使用。并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省补助资金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