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工程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省工程中心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省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省工程中心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工程中心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省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省工程中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
(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
(三)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
(四)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工程中心的保障作用等。
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工程中心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通报,并由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评为不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和目标后,应及时编制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四),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