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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的通知


  (四)审批。区老龄办在收到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政府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发放办法

  政府高龄津贴采取社会发放形式按月核发。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联系当地银行,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每位老人开办领取政府高龄津贴的存折账户,并由村(居)委会或社区将存折发放到老人手中。政府高龄津贴于每月20日前发放,各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应于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当月享受政府高龄津贴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交付银行,并由银行将政府高龄津贴款直接划入高龄老人的存折账户。

  申领政府高龄津贴的老人辞世后,村(居)委会或社区应及时上报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江门市区老人政府高龄津贴终止领取报告表》,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从次月起停止对其发放政府高龄津贴,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老龄办备案。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发放政府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分别按照市、区税收分享比例承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区老龄办负责每年政府高龄津贴预算的编制工作,每年10月份将下一财政年度按户籍登记年龄可享受政府高龄津贴的人数和津贴总额报送市老龄办和各区财政局。市老龄办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依据市、区税收分享比例分担办法,编制市本级下一年度的政府高龄津贴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市财政负担部分划拨到市老龄办,再由市老龄办下拨各区老龄办。各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局划拨到区老龄办。

  (二)政府高龄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身上,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发放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虚报老人年龄、瞒报或迟报老人辞世情况的,除要求退回已领取的高龄津贴外,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在核定低保家庭等困难对象时,政府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四)各镇(街道)、村(居)委会或社区每年要对辖区内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老人进行核实,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要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对辞世的老人及时销户减员;要建立定期抽查核实和统计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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