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艺术科
拟订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艺术创作、艺术生产和重大文艺活动;指导文艺团体业务建设、文化艺术教育、文化艺术科研工作;监督专业艺术考级活动。指导、管理文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文化艺术交流项目的审批、报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文艺团体体制改革。
(四)社会文化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规划、指导、督促和协调城乡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和业务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群众文艺创作;管理、协调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传承、利用和保护等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和村级文化室的设施和业务建设;负责民办类非企业单位(文化)的审查和指导工作;负责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管和报批工作。
(五)文化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和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拟定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和变更;负责娱乐、演出、游戏、游艺场所的备案;办理艺术表演团体、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和市外、境外、港澳台地区艺术团体、个人来湛演出的审核、审批业务;负责动漫、网络游戏、文物经营、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指导文化市场各行业协会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文物科(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编制文物博物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合理利用等工作;审核办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保护维修项目上报业务;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评选工作;监督文物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指导全市博物馆业务建设;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产业发展和法规科
拟定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参与、管理文化产业交流活动;推动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参与、协调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政策法规宣传;负责指导局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负责文化产业发展和体制改革的研究、指导和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涉法问题的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听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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