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在坚持公益事业发展由政府主导的原则下,探索公共服务组织的多样化。在供给与生产可分离的领域积极推行公开招标、委托运营和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提供形式,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除必须由国家举办的公益事业外,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或个人直接举办公益类事业,或通过捐助等形式参与公益服务,逐步打破所有制、部门、行业界限,形成社会公共事业举办主体多元化的格局。
四、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一)规范和控制事业机构编制。重新规范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职责任务、机构类别、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和经费形式等。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室、台、站、社、中心等,除行政类事业单位外,不再称处、办、局。
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任务的性质和公共支出范围界定经费形式。行政类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比照行政机关确定。其他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分为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两种形式。原则上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为财政补助,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为经费自理。财政补助的额度由财政部门按分类确定。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类改革期间,事业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因经济社会和事业发展,需新增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区域、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有明确规定必须增设机构的,严格按“撤一建一、总量控制”的原则办理。除医疗卫生、教育等有机构编制标准的、提供特殊保障公共服务及中央有明确要求的以外,其他原则上不增加编制。确需新增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要根据“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原则在经费管理类型相同的机构之间内部调剂解决;任务取消、下放和转移的,编制相应核减;已经实施改革的(如转企)科研、文化、水管工程等事业单位,不能走“回头路”。探索实行事业编制总量调控和结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优化公共事业资源配置。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对工作任务相同、相近或在一个区域内重复设置的,要打破条块、部门界限进行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但仍有社会需求的,要予以合并;对产出效益差的,要予以撤销;对公益服务任务萎缩,工作量严重不饱和或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要予以整合或撤销;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进行资源重组,增强竞争力,提高整体服务效益和服务水平;整合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机构。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类别及其编制,不断优化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