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旅游宣传促销的整体形象。从2010年起,各类全国、全省性的旅游参展活动和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都由市统一组团参加,搭建统一的参展平台,实现全市旅游宣传促销一体化。《韶关日报》、韶关电视台、韶关电台等市属新闻媒体对旅游公益宣传要免费刊播;对旅游企业的宣传促销广告,如不限于宣传单个企业,带有宣传韶关整体旅游的内容,应减半收取广告费用。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城市旅游宣传氛围。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在市区主要街道、繁华路段、公园广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免费提供场地用于设立旅游宣传栏、指示牌、大型旅游公益宣传广告牌以及旅游咨询中心的设立等。
六、强化责任措施,优化跨越发展政务环境
(一)强化领导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旅游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增强旅游工作合力,强力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和旅游业发展。
(二)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研究制定各项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进度及责任人,尽快组织实施。发改、旅游、文广新、经信、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各自分工和职能,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努力使我市有一批红色旅游景区、工业旅游、“农家乐”、森林公园列入省红色旅游示范基地、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单位、乡村旅游示范基地、优秀森林旅游度假区的项目。交通、公路部门要争取把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主要景区至交通干线旅游公路建设项目列入省参照县乡公路或农村公路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市政府督办工作组、发改、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考核,加大对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完成年度旅游目标任务和项目进展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监督考核结果要有计划地纳入县域经济和绩效考评范围。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扶持旅游业发展。加大财政对旅游业跨越发展的支持力度,整合现有的财政扶持旅游事业发展的各类资金,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010-2012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广、生态休闲发展、人才培训、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旅游企业发展等方面,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每年要相应安排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不少于30万元),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