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2010年8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的禁毒管理,杜绝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发生和蔓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是指:
(一)饭店、宾馆、旅店、洗浴、按摩室等场所;
(二)歌厅、舞厅、酒吧、网吧、棋牌室、游戏厅(室)等场所;
(三)其他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全市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禁毒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督促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建立健全禁毒管理有关制度;
(三)与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负责人签订禁毒责任书;
(四)负责对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及备案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职责。
县(市)区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市工商、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相关禁毒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或者在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开办后15日内,负责人持本人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局为本人和从业人员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