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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办法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从业。

  第七条 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负责人应当在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和守法经营教育。

  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市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的培训和教育。

  第八条 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报警。

  第九条 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负责人必须遵守下列禁毒管理规定: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与从业人员签订禁毒责任书;

  (三)大厅、包厢、包间内显著位置必须悬挂禁毒警示标志,并注明公安机关和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举报电话;

  (四)包厢的门锁、门窗透明度、灯光等应当符合要求,包厢内的电视应当设置禁毒宣传屏幕保护系统。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备案人数每人1000元至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建立巡查制度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负责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现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未报警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对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负责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三)规定,未按照规定悬挂禁毒警示标志或者禁毒警示标志上未注明公安机关和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举报电话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四)规定,包厢的门锁、门窗透明度、灯光等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包厢内的电视未设置禁毒宣传屏幕保护系统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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