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其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特种行业或者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原发证机关在吊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发生涉毒行为被处罚后,未采取相应措施,未健全、落实管理制度,导致再次发生涉毒违法行为的;

  (二)从业人员为吸毒、贩毒人员通风报信,妨碍缉毒、禁毒工作的;

  (三)从业人员参加吸毒、贩毒活动或者为消费者提供毒品的。

  第十六条 擅自从事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文化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在非法营业期间被查获涉毒违法行为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协调工商、文化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3次(不含本数)以上的,由文化、公安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其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责令停业整顿2次(不含本数)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特种行业或者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主动举报涉毒违法活动,经查实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行业及场所的禁毒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