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学毕业生升学率
以县(市、区)为单位,小学毕业生升学率99%以上(计算公式:初一入学人数除以该届小学六年级人数为99%以上,即义务教育阶段6年级升7年级的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各县辖区内镇(街道)工作目标由各县(市、区)下达。
(3)初中阶段学生流失率(计算公式:该届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数与该届初一新生入学数之差除以该届初一新生入学数)
①2010学年度工作目标
以县(市、区)为单位,2011届初中毕业生(即2008年秋季入读初一的学生或指今年秋季初三级的学生)三整年流失率:城区控制在9%以下;海丰县、陆河县、华侨区控制在15%以下;红海湾区控制在17%以下;陆丰市控制在20%以下。
初二、初一级学年度分别控制目标:城区控制在3%以下;海丰县、陆河县、华侨区控制在4%以下;红海湾区控制在5%以下;陆丰市控制在6%以下。
各县辖区内镇(街道)的工作目标由县(市、区)具体下达。
②2011学年度目标
以县(市、区)为单位,2012届初中毕业生三整年流失率:城区控制在8%以下;海丰县、陆河县、华侨区控制在10%以下;红海湾区控制在13%以下;陆丰市控制在15%以下。
初二、初一级学年度分别控制目标:城区、海丰县、陆河县、华侨区控制在3%以下;红海湾区、陆丰市控制在4%以下。
各县辖区内镇(街道)的工作目标由县(市、区)具体下达。
(4)高中阶段教育辍学率
以县(市、区)为单位,高中阶段教育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
2、各类学校任务
(1)高中阶段学校
以学校为单位,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年保留率,县城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应达到99%以上(即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农村地区(含县城个别办学条件很差的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应达到97%以上(即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各县(市、区)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年保留率总体应达到98%以上(即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或教育局下达至各高中学校。
(2)初中阶段学校
以学校为单位,初中阶段学校在校生年辍学率,县城地区控制在3%以下,农村地区(含县城个别办学条件很差的学校)控制在5%以下。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或教育局下达至各初中学校。
(3)小学阶段学校
以学校为单位,小学阶段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或教育局下达至各中心小学(或全体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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