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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行政立法专家工作规则和行政复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应当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工作规则》、《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工作规则》的要求参加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预定工作。
  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行政立法或者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专家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市法制办对专家库成员参与行政立法、行政复议工作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予以吸收和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对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可以整理成专题报告,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市法制办可以将专家库成员名单、专业特长、研究方向、参与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或者成果等信息,在法制办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法制办应当加强与专家库成员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专家库成员对专家库运行情况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专家库工作机制;及时制定专家参与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工作的计划、方案;组织专家库成员工作业绩考评,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专家库成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当安排专家库专项工作经费,保证专家库的正常运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立法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有序参与行政立法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组织专家参与本市行政立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日常联系专家、制定计划、组织活动、业绩考评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立法中的作用,提高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水平。
  第四条邀请专家参与行政立法工作,应当由市法制办立法处室根据立法工作内容,采取专家自主报名和立法处室提议相结合的方式选择专家人选,并提出专家参与工作的具体方案,报请法制办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家参与行政立法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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