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地震系统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0〕117号)
省地震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我们对地震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现将清理和规范后我省地震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目录以外的建设工程,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收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地震局(办)向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收取,收费标准为每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2000元。
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的收费范围是县城(含县城)以上城市,其中民用建筑只对5层(含5层)以上建筑项目收取;全额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科普馆、纪念馆等免收,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敬老院、荣军院(光荣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减半收取。农村农民建房和小城镇建房不得收取。
四、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场地类别划分、场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等。其收费主要用于开展上述工作所需仪器设备修复、购买耗材、差旅费、交通费及人工费等费用支出。
五、全省地震系统收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加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六、省地震局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范围(含减免范围)及标准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