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郴州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10]122号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郴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郴州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按照《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你局组织成本审核、通过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参照外省市相关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就你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你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最高限额如下:
1、为方便计收,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床日1.85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月收费标准(元/月)
30以上1000
20-30(含30)800
10-20(含20)600
5-10(含10)400
2-5(含5)200
2以下100
具体标准由你局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确定,报我局备案。
二、以上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服务内涵包括全市(含乡村)医疗废物的包装、定点收集、转运工具、消毒和规范无害化处置等费用。
三、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