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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南昌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2010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销售、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旅游、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金融、电力、电信等单位应当组织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
  第六条 公共信息标志应当规范、准确、简洁、醒目;有中文表述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南昌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注明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向社会公布。
  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强制执行。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查询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查询服务。
  第九条 制作、销售、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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