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小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必须保证公办性质外,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在教育用地规划内安排一定的学校土地利用指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校用地标准,按公办学校的用地方式用于举办民办中小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土地不得抵押、不得转让、不得改变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
政府按公办学校的用地方式划拨土地举办的民办学校,只限于高中阶段教育、义务阶段教育,不包括学前教育。
政府在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用地时,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举办者的资质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个人或组织方可申请办学用地。国土、建设部门须在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民办学校布局规划范围内划拨学校用地。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政府有权将划拨给学校的办学用地收回:
1、未达到其申请办学规模的;
2、擅自改变土地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的;
3、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教育质量达不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
4、民办学校遇不可抗拒风险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5、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把闲置的并可用于教育教学的国有资产,采取出租或转让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出租或转让价格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91号令)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
(五)经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及校产,可用于举办民办教育。
(六)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除无偿划拨的土地外均归民办学校所有,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免学杂费补助政策及标准。
(八)加大以奖代投力度。设立以下奖励和补助项目:
1、规模奖。对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在校生人数达到2000人、3000人、40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每年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规范管理奖。对被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分别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6万元和3万元,高中阶段以下的民办学校分别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