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建筑设计阶段监管。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要做到性能匹配,确保结构安全、安装维修和使用方便,并将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各级设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设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
加强施工图审查监管。在施工图审查环节设立新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审查,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或不需要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施工图审查;对应当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和地源热泵系统而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责令其重新设计。
加强施工验收环节监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太阳能光热系统、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或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按规定应当采用但擅自取消太阳能光热系统或地源热泵系统的开发项目,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五、设立新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专项扶持资金
从2010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城建资金和城市规划配套费中安排1000万元集中使用,采取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奖励等形式,加大对新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支持。
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支持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采用土壤源、地表水源、再生水源或污水源的热泵系统,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住宅建筑,可申请新能源(地源热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对列入市新能源(地源热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工程,按建筑面积20-3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
每年安排350万元用于支持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应用。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统一设计和施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12层及以上)城镇住宅小区或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单体住宅建筑及农村整村住房重建工程,可申请新能源(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对城镇高层建筑,列入市新能源(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的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给予资金补助。对农村整村住房重建工程,列入市新能源(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的示范项目,按每户200元给予资金补助,并落实太阳能热水器下乡政策。在具备条件的村庄和乡镇,组织开展创建菏泽市太阳能生态文明示范村(乡镇)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村太阳能的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