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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地点的执业类别或者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一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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