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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依托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镇公安消防大队组建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归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由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第一政委,市公安消防支队、镇街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的支(大)队长和政委。

  (二)加强市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建设(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消防局,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完善调度指挥功能,做好与市综合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提高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研判和预警,实现人员、装备的快速调度和救援现场与指挥平台视频通信。

  (三)村居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各镇街根据本镇街实际情况组建。

  (四)充分利用市、镇两级应急管理专家,依托市应急管理专家力量,大力培养各类优秀应急救援人才。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制定本级专家工作制度,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中心履行的职责:

  (一)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二)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三)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及时调度相关力量进行综合应急救援处置,并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总体协调工作;

  (四)建立健全我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预警联动、培训演练、激励保障、督查考核等五大机制。

  (五)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通信联络、预案、专家、物资、救援队伍的“一网五库”,数据及时更新;

  (六)掌握应急物资调度供应渠道,建立跨区域的物资调度机制,实施物资调度。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履行的职责:

  (一)加强队伍建设,做好综合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二)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加强与专业、专兼职、志愿者队伍的协调联动、经常开展联合演练,加强沟通,做好信息联动、工作联动;

  (四)市、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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