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城市燃气产品或提供燃气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燃气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城市燃气特许经营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施城市燃气特许经营,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要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燃气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从事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