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下列程序选择城市燃气项目投资者或经营者:
(一)提出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称“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特许经营权使用金;
(七)安全管理;
(八)履约担保;
(九)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主管部门要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有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