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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4.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市、县两级政府要完善安委会的职责和组织架构,单独设置安监部门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编制要求配足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县(市)区政府根据监管任务的需要组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并保障必要工作经费;乡镇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可在乡镇(街道)机构限额内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其他乡镇(街道)可在综治办加挂安全监管机构牌子,配备专职安监人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省级高新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编制配备由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部调剂,安监机构在编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从 2010 年起,城区新上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区入园”,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进入化工园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建设,配备专门力量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5. 切实加强安监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各级安监部门领导班子,下级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调整要书面征求上级安监部门的意见。安监部门补充工作人员,主要从大专院校招考专业对口的毕业生,或从基层选调业务精通、年龄较轻、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待安监系统的干部,要按照省委提出的“三个不吃亏”干部使用原则,给予政治上的关心。各县市区安监部门正职任职时间较长、工作业绩突出的,应优先提拔重用。

  6. 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县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发生 1 起较大以上事故的乡镇(街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事故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上级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严肃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责任追究不能失之于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要从重、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特别是要追究企业的负责人因安全生产的措施不到位、违法违规生产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一旦发生事故,要控制企业的负责人,冻结其动产和不动产,市安监局要联动公安等政法部门追究其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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