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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2010]98号 2010年7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规定》和首批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已经2010年 7月12日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首批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

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或参与处理市政府特定法律事务。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聘请、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以市政府名义聘请,聘期为一年,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提前解聘或期满续聘。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
  (二)草拟或审查、修改以市政府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参与市政府重大经济项目招商及谈判活动;
  (三)代理涉及市政府的民事、经济诉讼和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
  (四)参与地方立法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项目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理等形式履行工作职责。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上级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法律顾问处理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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