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旁站监理项目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旁站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单位通知的时间,对旁站监理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旁站监理项目未能实施旁站监理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旁站监理项目未能实施旁站监理的,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旁站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应按照《旁站监理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履行旁站监理职责,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令或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志,及时对旁站监理资料(含影像资料)进行归档。
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或关键作业,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第十四条 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五条 对于按照本规定明确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或关键作业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监理取费不得下浮;采用暗挖工法的,监理取费可考虑上浮。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特点,在本规定明确的旁站监理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旁站监理项目。对于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增加的旁站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旁站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监理单位的履约评价。
为规范旁站监理行为和旁站监理记录,建设单位宜组织编制旁站监理记录表。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对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动态监管记分标准》进行动态监管记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