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和参加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单位的人员,应当参加公安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上岗。不具备大型活动安全知识和能力的人员不得从事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活动的人员也应当接受大型活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专业保安员应参加大型活动安全专业培训,具备与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上岗。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与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安全服务合同,配备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保安员。
第十四条 承办者应当为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提供资金、设施、设备、场地等方面的保障。具体是:
(一)必要时,承办者应当租用专门区域,设置临时交易区。
(二)在场地封闭或人员控制设备设施无法满足需求时,承办者应当租用护栏、围挡等安全设施。
(三)活动现场停车设施无法满足需要的,承办者应当租用适量社会停车场。
(四)承办者为保障活动顺利进行,占用我市交通、供电、通讯等公共资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五)活动举办影响外围交通、治安秩序的,应当聘请保安员维护外围交通和社会面秩序。
第十五条 承办者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宣传海报、票证背书、发放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宣传现场秩序、票务、安检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必要时应当通过广播、北广传媒、道路交通提示牌等公共媒体实时发布活动现场和周边交通、人流状况。
第十六条 承办者对大型活动安全检查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进入大型活动现场人员物品和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大型活动现场采取安全检查措施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配备引导员,设置用于人群控制的软硬制隔离设施、指示标志以及扩音播音设备等器材。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活动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在活动期间,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值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提供安全宣传广播,并负责现场应急疏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