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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解决应落户未落户常住人口落户问题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解决应落户未落户常住人口落户问题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人口管理和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通知精神,地区决定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基本解决应落户未落户常住人口的落户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应落户未落户常住人口,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喀什地区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二、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手续的,要依照规定办理;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

  三、根据国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对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并坚决杜绝乱收费、搭车收费。

  四、对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超计划生育未落户人口,卫生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予以办理医学出生证明,收费标准为每份5元;1998年7月1日以前出生的,凭接生人员和邻居(三人以上)证明、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申请,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公安机关与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及时将新落户人员纳入计划生育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常住外出人口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办法执行。

  六、民政部门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及时将符合规定的新落户人员纳入城乡低保。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新落户人员中年满60周岁的,及时办理新农保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动员其符合条件的子女积极参加新农保。

  八、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务必于2010年10月25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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