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市房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后于3月份向社会公布。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要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市地税局要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积极推广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四、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