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北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拟订的《北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北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准迁范围
(一)凡在我市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本人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报经市、县公安局审批,可以办理其住所所在地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包括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及向所在工作单位租用两年以上的(该单位拥有产权)住房。
有稳定生活来源是指务工经商、兴办实业及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具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
(二)投资或经营其固定资产达到5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投资者和业主(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以及聘用两年以上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
(三)取消“农转非”计划管理,取消《北海市盘活房地产工作方案》第四款第6条有关购买建筑面积25平方米商品房可获得一人城镇入户指标的规定。今后,凡符合在我市市区、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落户不受指标限制,由县、市公安局直接审批落户。
(四)放宽城市、城镇投靠落户条件。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要到我市市区、城镇居住的,可以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迁到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由一名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迁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五)对持有我市自理口粮户口、渔民户口和居住在城镇区域内农业户口的人员,可在其现居住地申请办理为城市、城镇常住户口,户口性质定为非农业人口。但申请人必须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自理口粮户口,渔民户口持户口簿,居住在城镇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报县、市公安局审批。不愿登记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作农业户口管理。经批准在我市市区、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