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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三)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立法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起草部门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或报告。
  (四)严格落实立法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对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并上报送审稿;市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各有关部门完成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情况,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承担调研项目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开展调研、考察和论证工作,并于11月底前向市法制办报送调研论证报告。市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调研、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10件)
 

法 规 名 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市卫生局

2.

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风貌建筑

市规划局、市国土

 

保护条例

房管局

3.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

市法制办

4.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市残联

 

保障法》办法(修订)

 

5.

天津市科技进步促进条例

市科委

6.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7.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市建设交通委

8.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市海洋局

9.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市气象局

10.

天津市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条例

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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