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立法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起草部门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或报告。
(四)严格落实立法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对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并上报送审稿;市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各有关部门完成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情况,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承担调研项目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开展调研、考察和论证工作,并于11月底前向市法制办报送调研论证报告。市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调研、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10件)
| 法 规 名 称
| 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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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 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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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风貌建筑
| 市规划局、市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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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条例
| 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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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
| 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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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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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法》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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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津市科技进步促进条例
| 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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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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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 市建设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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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市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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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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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天津市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条例
| 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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