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为加强和改善我区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加强粮食储备、实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专项资金。
  二、凡没有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1998年内建立。已经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自治区监督建立,并向自治区负责;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负责监督建立,并向地、市负责。
  三、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构成。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地市财政自筹的比例按l:1.5,即自治区财政补助1,地、市财政自筹1.5。自治区财政补助款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四、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项用于本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企业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如作调整,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粮食风险基金实行最低规模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测算各地、市补贴资金需求量,并按上述原则分别拟定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地、市财政自筹资金最低到位金额,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市执行。
  (一)地、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市储备粮规模,参照自治区专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二)在实施粮食保护价收购粮食政策的年份,对保护价收购粮食所需支付的利息、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和市场波动情况测算确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