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或农发行代理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另行制定。
七、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接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各级财政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顶各级财政应到位的配备资金。
八、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将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资金到位金额纳入预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地、市财政自筹的资金每年分两次到位。为确保地、市自筹的资金及时到位,自治区统一从自治区财政与地、市财政的往来款项中抵扣,直接拨入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将抵扣款连同自治区补助地、市的资金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入地、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九、各地、市按规定抛售储备粮的差价收入,按事权划分,应全额缴入各级财政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但不得抵顶当年应到位资金。
十、对各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企业承储储备粮的利息、费用开支。粮食企业执行按保护价收购粮食政策发生的亏损,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给按政策规定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库存粮食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银行贷款。
十一、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十二、财政年度结束后,地、市财政要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存财务决算,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十三、各级财政、粮食、物价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