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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删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

  三、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具体周边距离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一·4”“西安西关飞机场以北丰登路口至西稍门的沣镐东路路段,以东西稍门至丰庆路口的劳动南路路段”修改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2删去“三、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的规定。

  四、对《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中“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在第七条中“劳动部”前加“原”字;

  3将第十五条中“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4删去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的规定。

  五、对《陕西省限制痴呆傻人生育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七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删去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卫生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

  六、对《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八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删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省民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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