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二十三)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建设完善的大气自动监测网络,逐步实现监测自动化、质控系统化、数据网络化,信息交换便捷化,着力提高大气主要污染物监测和汇总分析能力,逐步提高灾害性大气污染的预警能力。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二十四)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汞污染治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攻关,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加大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力度。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科技厅,省环保厅。
(二十五)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继续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开展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对空气质量改善明显地区的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工信委,省环保厅。
九、加强组织协调
(二十六)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 成立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政府参加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明确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项目。
(二十七)严格落实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八)完善考核制度。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十九)加强宣传教育。 组织编写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和培训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公布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