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的函
(穗建技函[2010]204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市直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确保发展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全面推进。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规划局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附件:
广州市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建筑的要求,采取政府主导、企业推进方式,通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进一步转变城乡建设增长方式,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动我市建筑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发展规划
(一)绿色建筑发展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目标(2010-2012年):全部新建建筑,5000m2(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以上的改建、扩建建筑应达到一星级标准及以上。
第二阶段目标(2012年以后):全部新建建筑,5000m2(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以上的改建、扩建建筑应达到二星级标准及以上(或按最新政策要求)。
(二)重点发展区域:珠江新城-员村、琶洲、白鹅潭、白云新城、新城市中轴线南段五大功能区以及老城改造部分、新客站、萝岗新城、知识城、南沙新区、空港周边地区等城市发展新区。
三、总体要求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绿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四、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