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6、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一并对绿色建筑内容(主要包括节能与室外环境、节地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7、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在办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时对绿色建筑施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绿色建筑施工方面的资料。
(四)销售与运行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节水措施、环境检测指标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2、绿色建筑建成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评估申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按照相应评估标准、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等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结果,颁发相应等级标识。
3、物业管理部门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负责建筑的日常营运管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对物业管理的营运监督。
五、监督执法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绿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绿色建筑的监督执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不按照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
(一)本市市辖区应当贯彻执行本指导意见,县级市应当执行本指导意见第一点、第二点的规定,参照执行第三点、第四点、第五点的规定。
(二)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